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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管理公司_景区管理

tamoadmin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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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度区运营管理和景区运营管理的区别

2.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3.旅游局管理旅游景区的什么内容

4.旅游景区管理的主要问题

景区管理公司_景区管理

1、 正确引导和约束景区内游客的游览行为,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例如不顾各种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栏、随意攀爬、接近危险水源;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操作执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或在禁火的景区乱丢烟头等。

2、 要求旅游设施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防止违章作业导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当导致漂流船翻沉、客运索道停止运行、游艺机械造成人员受伤等事故。

3、 要求景区员工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不安全行为。例如在为游客提供餐饮、购物等过程中,造成客人烫伤、食物中毒或物品过期等事故。

4、 搞好景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及时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

5、 景区内如有建设或维修施工的,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对游客造成伤害。

6、 做好景区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各种车辆以及停车场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别是在旅游旺季、高峰期尤为重要。

7、 做好景区内各种游乐场所、游览道路、游客休息停留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8、 做好员工工作或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如不得私拉电线、私用电炉,注意交通安全等。

9、 做好如台风、洪水,以及山体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报或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景区或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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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和体制的缺陷

当前旅游景区机构和体制存在的缺陷有三处。

一是除型管理机构外,大部分景区设立的机构缺乏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性质却行使行政职能。

二是规划管理和监督缺乏程序化,常常出现事后论成败的尴尬局面。

三是管理机构政企不分,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混同,致使统一管理职能弱化。政企不分使景区管理机构混同于一般经营机构,失去了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严格公平执法的地位,客观上削弱了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相关法规政策衔接和协调不够

旅游景区管理中实现统一管理的难点主要是规划和管理权属存在重叠交叉,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不够。尤以与自然保护区、城市和村庄集镇之间的相关法规政策衔接和协调不够表现得最为突出。

度区运营管理和景区运营管理的区别

1、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

2、传播地区旅游形象,提高区域知名度;

3、旅游景区的消费是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

旅游景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票务管理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票务管理地区。旅游景区管理是指景区的管理者通过合理的组织人力、物力、财力,高效票务管理率的实现预定管理目标的过程。票务管理旅游景区管理包含风景区日常经营与管理、人力票务管理管理、风景区财务管理、风景区旅游信息管理等多个部分,任何一个管理部票务管理分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风景区的整体竞争力。旅游景区只有经过科学规划,合理开票务管理发和管理,才能充分地被旅游者所享受和利用。旅游的管理水平,不仅影响旅游票务管理景区的开发和保护,票务管理而且直接影响旅游者的旅游心理和旅游行为,进而影响到旅票务管理游景区的经济效益。

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景区运营是景区发展的基本保障,运营管理也是景区的大服务理念。度区运营管理和景区运营管理的区别景区运营是景区发展的基本保障,运营管理也是景区的大服务理念,良好的服务可以提升游客的满意度,强化景区正面形象的口碑效应,从而提升旅游市场。

旅游局管理旅游景区的什么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规范游览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土、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将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增加旅游投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发展。

第八条 旅游景区必须编制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要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要求。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复实施。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的规划应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国土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景区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供地。对列入省、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的旅游业聚集区、重点项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条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征求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开发建设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或对全市旅游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旅游景区要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旅游建筑设施项目工程,要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旅游新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做到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兴建宣扬封建迷信、*秽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

景区;

(三)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五)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旅游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将开发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利用自然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

第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建设地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与旅游景区的主题景观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节约、抗御灾害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游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攀折树木和摘花卉等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的行为;

(二)乱扔垃圾、污物;

(三)携带兽类宠物进入旅游景区;

(四)机动车辆擅自进入旅游景区;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六)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七)未经批准,在旅游景区内集物种标本。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 规范旅游景区管理制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受理并妥善处理旅游者投诉,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实施旅游景区发展规划;

(二)制定、落实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三)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中心;

(四)完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五)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六)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址,落实保护责任;

(八)加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

(九)向社会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

(十)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突发处理应急预案,迅速合理处置突发,并及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禁止擅自设置景中景门票。门票价格应当公开。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调整国家、省、市级重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对象减免门票费。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旅游景区经营者同意,按照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要经营特色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产品、照相摄影器材、医疗服务及游客生活必需品等项目。

第三十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等行为;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冒伪劣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评定机构降低其等级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未被评定等级或者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 千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区连续两年达不到建设标准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以国家旅游度区或者省级旅游度区称谓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旅游景区涉及宗教场所的,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按照宗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 年7 月7 日起施行。

旅游景区管理的主要问题

景区管理办公室在公司领导下,负责景区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经营管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清卫保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山林管理等工作;依照公司委托的职权,承担所辖范围的行政执法管理;协调当地镇、村及景区内各经营摊主的关系。具体职能如下:

1、负责景区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统计游客数量、节庆活动管理。

2、负责景区环境与卫生管理、旅游秩序、景区精神文明建设。

3、负责景区维护与保护监督管理(防火、防盗、防灾、治虫等)。

4、负责景区安全管理、游客行为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景区旅游投诉。

5、负责对景区旅游经营者、景点导游人员和景点管理人员的管理。

6、协助负责处理与景区有关的部门(村)关系,帮助做好协调工作。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配合公司各职能部室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1、破坏,环境恶化现象严重:过度开山建索道、修公路,核心景区内建宾馆,游客超载现象呈严重趋势,不顾景区的承受能力,盲目随意扩展旅行人数,意外危险的系数增加。

2、忽视游客体验,产品过于雷同:产品供需错位是旅游景区的主要问题,缺乏独特性、参与性,游客难以留下深刻印象;产品的趋同,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恶性价格竞争、行业高失败率。

3、旅游景区秩序混乱,服务意识弱,游客安全感不足: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不仅要求旅游设施安全可靠,更应营造景区诚信环境,使游客的让渡价值最大化。

4、缺乏专业管理人员,人才紧缺:管理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景区接待国际旅游者能力偏低,制约了国际接待旅游的发展。

5、门票经济现象突出,旅游产品特色性不强:旅游景区存在一定的经营垄断性,产品价格只升不降。景区的文化内涵挖掘不够,特色性不强;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的费用较少,旅游产品没有得到有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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