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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景点应急预案_景区应急处突预案

tamoadmin 2024-09-05
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应急预案体系由哪三部分组成4.旅游景区安全生产要点?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旅游景区每

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应急预案体系由哪三部分组成

4.旅游景区安全生产要点?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景区景点应急预案_景区应急处突预案

旅游景区每半年进行应急演练。应急管理部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据了解,自2022年6月20日起,江西多甲景区因暴雨暂时关闭。因为天气原因景区关闭,这种事情在国内还是经常发生。毕竟,如果许多景点降雨量过多,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危险。边肖在这里收集了一些暂时关闭的景点。希望大家多多关注这个网站,不要空跑。

1、大茅山景区临时闭园公告

旅行社、相关单位和游客:

根据德兴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大茂山景区决定自即日起暂时闭园,暂停接待游客;同时,为保证过境车辆居民的人身安全,近期景区内禁止过境。途经景区的车辆请绕行。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德兴大茂山风景区

2022年6月20日

2、神龙潭景区闭园公告

通告

受暴雨影响,梅岭旅游公司所辖的狮子峰、竹海明珠、神龙潭、紫青山、月亮湾景区不同程度受灾。其中,神龙潭景区主要步道损毁严重。为确保您的出行安全,神龙潭景区即日起关闭,开放时间另行通知。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景区具备开园条件后,会尽快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公布开园消息。请参观者保持注意力。

南昌美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9日

3、婺源所有景区景点暂时关闭

旅行社和游客朋友们:

婺源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根据《婺源县旅游行业防汛应急预案》防汛红色预警响应要求,婺源各景区暂停营业,给游客朋友们带来不便。请理解!请各旅行社和游客注意安全,及时调整和安排线路行程。具体开放时间会进一步公布!

出游的游客应随时关注婺源旅游官方信息或拨打旅游咨询电话:0793-7343605或96115。我们将24小时竭诚为您服务。

婺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2年6月20日

4、崇义县景区暂停营业通知

公告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

由于暴雨,为确保游客朋友的安全,崇义县上堡梯田景区、赣州小江景区、君子谷野果世界景区、上堡大峡谷漂流、万昌山景区、七星望月景区将于6月20日起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崇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2年6月20日

5、望仙谷景区临时闭园通知

通告

由于最近的暴雨,王献谷风景区上游的水位迅速上涨。以确保游客的安全。2022年6月20日起,王谷景区暂时关闭,停止售票。开幕时间将在同一时间。请游览王献谷风景区的游客调整行程。景区最新信息请拨打景区咨询电话:8793-8467888。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王谷景区

2022年6月20日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备案,径送本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技术、管理等专业人员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八条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组织训练,并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指定特定的地点,用于存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其相关设备,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本级人民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本级人民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接到调用、征用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抚恤和进行伤残评定;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二)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四)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

(五)未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的;

(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用、征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的;

(二)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有关人民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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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体系由哪三部分组成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调查清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 上市公司 )的应急预案,报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要点?

第一层:综合应急预案 (各个企业都差不多,指导性、纲领性的)

综合应急预案是企业的整体预案,以岸基支持与集中指挥为主,侧重在应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协调,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明确本企业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通过综合应急预案可以清晰的了解企业应急管理体系的概况,是应对各类突发的综合性文件,所有企业都应编写。

第二类:专项应急预案(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自己编写,如:防火、防爆)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不同突发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要与综合预案相互衔接,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以达到最大程度的调动和使用,快速、有序地发挥最佳应急救援效果,适用于大型企业或行业集团。

第三类: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具体、简单、针对性强,并通过应急演练,参与应急人员要做到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反应迅速、正确处置。

应急响应预案:针对现场每项设施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编制的应急响应预案。应急响应预案要包括所有可能的危险状况,明确有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的职责。这类预案仅说明处理紧急事务的必需的行动,不包括事前要求(如培训、演练等)和事后措施。

互助应急预案:相邻企业为在事故应急处理享,相互帮助制定的应急预案。这类预案适合于有限的中、小企业以及高风险的大企业,需要高效的协调管理。

应急管理预案:应急管理预案是综合性的事故应急预案,这类预案详细描述事故前、事故过程中和事故后何人做何事、什么时候做,如何做。这类预案要明确制定每一项职责的具体实施程序。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事故应急的4个逻辑步骤:预防、预备、响应、恢复。

应急预案作为突发的应对方案,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应急预案囊括事前预测预警、事发识别控制、事中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重建,贯穿突发应急管理全过程。

 2、系统性。应急预案本身作为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突发应对处置的操作指南,包括了应对工作的各环节;各个应急预案之间又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3、权威性。应急预案一般由各级及其部门等行政机关颁布施行,是的施政措施,体现法律法规要求。

 4、实用性。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预防应对处置的和方法,既有历史经验和理论概括,又有科学分析和成功做法,通用性、操作性强。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工作要点: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法规;

三是景区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四是内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五,景区游客的安全管理;

六是应急预案(方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演练的开展。

1.旅游景区游客和从业人员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妥善保护。

2.旅游景区内部服务有序,各部门工作开展得当。

3.旅游景点无明显安全隐患,安保部门处理突发能力强!

4.加强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隐患。

景区安全隐患排查有哪些要点?

旅游景区景点安全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等设备;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有会议记录和检查记录;

3、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4、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应对突发的能力;

5.制定安全生产、防火、防盗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演练并有记录;

二、完善安全设施:

1、在危险路段、河流、岩石、观景台等处。增设安全围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危险游乐项目设置禁止、警示、说明、提示等醒目标志;

2.景区内宾馆、农家乐消防设施齐全,安全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明显;

3、漂流、攀岩、登山等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救护能力,景区安全设施设备齐全;

4、各类旅游设施、交通设施完好,有维修状态标志和警示标志,无带病运行;

三、完善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在主要游客集散地、游客接待点公布医疗救援电话,并与就近医院签订救护车协议。

四、安全值班,有24小时值班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胡唤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裤丛凯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以及上一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郑派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