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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拍照项目招标公告_景区拍照项目招标公告怎么写

ysladmin 2024-07-26
景区拍照项目招标公告_景区拍照项目招标公告怎么写       景区拍照项目招标公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讨论。我愿意与您分享我的见解和经验。1.如何解决拆迁剩余户问题2.工程项目管理软件有哪些?3.新政|《
景区拍照项目招标公告_景区拍照项目招标公告怎么写

       景区拍照项目招标公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讨论。我愿意与您分享我的见解和经验。

1.如何解决拆迁剩余户问题

2.工程项目管理软件有哪些?

3.新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

4.举牌是什么意思

景区拍照项目招标公告_景区拍照项目招标公告怎么写

如何解决拆迁剩余户问题

       拆迁组内部人员谈判技巧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动迁工作无疑是和平年代的“战争”。战役的双方是不对等的,一方是散兵游勇,一方是机械化军队。一般情况,动迁人员熟知法律法规,熟知每一户情况,而对于每一户该具体如何说,如何做,每一句话都会进行认真安排,如同战争前的部署。常规做法先易后难,选择突破口,突破口的选择原则是该户人家位置关键,最好能够起到割断分裂房屋的作用,其次该户在当地有些影响,面积亦不宜过大,便于操作,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被拆迁户要想在这场“战争”中立于不败,就要知道什么是拆迁?对拆迁的程序、动迁人员的手段及战术要有基本的了解。抓住每一环节,找其漏洞。

       首先我们来分析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的心理状态,说实在话,当拆迁公告出来时,相信每个人心里都发毛,不知道怎么办好,比较典型的有下列四种心理状态:

       一、如意心理 这是被拆迁户获悉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要进行拆迁时表现出一种愉快和兴奋的行为特征。形成这种心理的原因是被拆迁户对旧居的厌烦和对新居的向往。当拆迁实施单位进入现场时,被拆迁户一般都是态度和蔼、热情主动、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人员与其相处也比较和谐。

       二、恐惧心理 当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时,部分被拆迁户怀有一种恐惧心理状态。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关心自己利益的实现,主要特征是表现出忧虑和慌张,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人员一般缺乏信任感,生怕工作人员克扣面积、贬低价格及折旧率等。凡事总是斤斤计较、举棋不定。

       三、消极心理 有些被拆迁户当遇上房屋拆迁的规定、标准、和原则与自己所要求的条件不一致时,就处于一种消极心理状态,通常表现出一种不卑不亢、行动迟缓的行为特征。

       四、横缠心理 当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时,部分被拆迁户认为这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关键时刻,力求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最大化,以拒不拆迁为筹码,表现为横扯和要挟行为。上述消极心理和横缠心理就是通常所说的“”,前者表现软拖,后者表现硬抗。但二者对房屋拆迁工作的影响基本一致,也是本文论述重点。下面从7个方面分别说明如何做一个“合格”的。

       一、的分类:

       1、漫天要价型:漫不讲理,把动拆迁视为捞一票的机会,撒无赖。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这一类人,一般没有后台,没有关系,但有三四个狐群狗党,给他当狗头军师,自己并没有多少文化,也不懂多少政策、法规,这类人中,地痞、流氓,无业人员、刑满分子居多。一般武来!

       2、后台撑腰型: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自持无恐,有文化、懂政策,喜欢钻政策的空子,其背后往往有高人的指点。他们以利润为目标。当他们的目标没有达到的时候,高层的电话、条子纷纷涌来。他们会见好就收,只要达到目的。一般文来!

       3、自我保护型: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收入较低。以下岗工人、回城知青、帮困人员为主。他们的生活磨练太多了,以至不信任任何人,他们的信念是坚持到底就是胜利,他们对今后的生活顾虑太多了,对生活没有多少信心,他们计算补偿能不能买套房以后,还节余一点生活费。他们会耍无赖,会点小聪明,他们惧怕权威,对不信任,喜欢听小道,他们信奉只有自己才能保护自己。动迁中,最会漠视他们的利益,因为动迁人员喜欢豆腐挑嫩的吃,柿子捡软的捏。

       二、产生的原因:

       除了主观原因以外,客观上,当事人双方没有完全体现平等、自愿、等价的交易原则。其次,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在政策面前不能平等,都是产生的原因。

       三、的目的:

       要知道绝对正确的拆迁之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要给对方压力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不过见好就收,戏不能演过头。

       四、的条件:

       其一:吃透各种法律法规 。其二、皮要厚、嘴要凶、脾气要大、会耍赖。其三、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大风面前不弯腰,天塌下来撑得住,遇事不慌乱,的成功与否,在于最后一分钟。如果家中有见风即倒的老人,则是王牌,因为谁也不敢动。所以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当的。

       五、的手段:

       要文斗,不要武斗;要斗法,不要斗狠;要智斗,不要力斗!

       老百姓和拆迁利益集团的斗争一直血光不断。跳楼、自焚、服毒、斗殴、上访、拦车、示威、静坐、绝食、阻断路桥、冲击国家机关……不一而足!自杀壮烈,但代价太大,效果不大。暴力反抗,拆迁集团人多势众,且有黑白(所谓“白道”更可恶)协助,明摆着是吃亏。尤其不可以取阻断路桥、冲击国家机关等手段。因为这是卑鄙的利益集团最希望出现的情况。一旦如此,他们即可将简单的拆迁经济上纲到治安,甚至政治,顺理成章地通过他们掌握的一部分国家机关轻而易举地将被拆迁户“名正言顺”“合法”解决。

       大量的案件证明:1.掌握证据,抓住拆迁集团违法违纪把柄这实在简单,一抓一大把),2.吃透各种法律法规(这最要紧),一定可以打垮利益集团!调查发现:在拆迁官司中,知识分子几乎没吃亏的,而吃亏的大多是文化不高的劳苦大众。只要被拆迁户掌握以上两条,在加上紧扣《宪法》以及党和国家***对拆迁的言论,就胜券在握……

       记住:要达到目的有时不可以用直接手段,间接手法更有效,这就是有的象36计中的“围魏救赵”。

       六、的措施:

       1 拖:生病住院,离家出走,找不到人,都可以。在拆迁的每一个环节上尽可能拉长时间,给他反反复复。时间就是胜利。

       2撤:面对官府和暴力机关、医院120-殡仪馆,单个被拆迁户是弱小的无力的,注意:要文斗不要武斗。和他们去拼是一定吃亏的。拿好所有的房产文件,拒绝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当然,写上他们反对《宪法》,批判他们是法西斯之类的谴责文字还是可以的。),拒绝任何所谓”安排“。收集好一切证据,不能签任何字。尤其在我们江苏,公正的那一天为期不远了。

       3 抓:你的拆迁对手们一定有大量的弱点,抓住它们不放。尤其是他们大量违反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原则:比如说:给某些有背景的被拆迁户巨额补偿费用,你可以要求同等待遇呀!

       4 访:一去上级机关或者直接北京去上访。 二找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也是一支不可小瞧的力量,要想取得满意的结果就需要人大代表的支持,给邻居每个人分配一项任务,就是找人大代表,并且让他们在你写的上访材料上签字,这就意味着的有关机构必须以某种姿态来回复,这种回复有时可以作为有利证据;希望大家想办法能够说服他们。三找律师咨询, 在接触过程中,律师有时会陷于矛盾之中,为了代理案件就要展示自己的风,他如果将案件的全部解决方法都说出来,可能你们就不请他了,如果不说呢你们可能不信任他,所以最好想出一个办法来解决这些矛盾,具体的方法我也在探索之中。

       5 谈:告诉他们,你们支持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一定要把违法问题理顺才可以进行。记住,永远不谈补偿问题,决不可以。只谈他们的违法乱纪问题,告诉他们,名不正则言不顺。一定要他们解决所有违法乱纪(不违法乱纪,怎么搞拆迁)后才谈拆迁。一定要逼他们主动和你谈条件,不满意永远和违法拆迁做斗争,绝对自己不先谈条件。以上5字诀应当贯穿整个拆迁过程,适时合理利用。

       七 的步骤:(关键哦)

       要做一个“合格”的,在拆迁的每一时段要要有不同的对策。

       当一个人可以给你一种感动,让你想和他手牵手走一辈子的路,那就该坚定的抓紧这只手!

       第1阶段 公告阶段

       当拆迁公告出来时,看清楚拆迁公告内容并最好进行拍照加以证据保全。作为拆迁公告它是拆迁的法律依据,出了公告也表明了它已具备拆迁的条件并领出了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一般内容写着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立项和立项文号,规划和规划文号,土地定点和土地批准文号。你可去对照一下公告是否缺少这些要素,特别是缺少拆迁许可证五要素中的三要素:立项,规划,土地批准书。缺的话你就要小心了。拆迁公告的日子和有效期你也得看清楚,过了有效期还没拆的话,他必须去补办。此阶段对策要点是装聋作哑;背后鼓动。 

       第2阶段 商谈、协议阶段

       房屋拆迁都以土地为中心而进行拆迁,所以必须对拆迁后所建设的项目要了解,是作为公用事业还是以经营性的商业开发,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的必须符合国土部颁布的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不符合此目录取得划拨土地,将追究国土局领导责任。国土部第11号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未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此项目不合法,追究国土局领导责任,拆迁行为不成立属违法。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另外还应该了解拆迁实施单位资质情况,是否超资质拆迁,(3级资质为3万平方米以下)是否持证上岗,拆迁资金是否到位。

       此亦为拆迁双方互相试探、互相摸底阶段。动迁补偿弹性也很大,被拆迁户要忍耐,示弱,用“拖”字诀,逼迫对方主动抬高补偿水准。别急~,你急他们就开心~;要沉住气~,让他们急~!!!!!不能随便签字,因为一旦你签了字,就视为认可,一定要盯住自己的心理价位,不到万不得已不降价;你没偷没抢,只是在争取自己的合理要求,一定要心平气稳……心理素质一定要好噢~,千万不能怕他们的恐吓~~。要知道拆迁就是一种心理战,就看你有多大的忍耐度, 拆迁工作人员手段不外就是以关心骗人、拿文件压人、以小利哄人、以强制吓人等等,用轮翻轰炸,甚至有时间动用流氓、涉黑分子,很多被拆迁户经不起这样心理上折磨。投降了!能挺过这一关的人就是基本“合格”的。要坚信,大闹多给;小闹小给;不闹不给的方针。团结就是力量!这里要注意闹事情不能有头头,因为最出挑头的人往往是对方收买的对象,如果被买通了,大家就象散沙一样团结不起来了。有事情就私下集体讨论,单独去谈,谈完后再进行集体讨论,团结加互通信息很重要。有想法以挂号信的形式最好,因为你跟对方说过的话都可赖的,。寄出去的信对方不理你,你可告知他,不是你不要和他们商量,是你们不跟我谈,把皮球踢给对方。挂号寄给哪些地方呢?拆迁办,建设局,对方当事人,,信要留底,和寄出去的信一起敲上骑缝章,信封和信件也要骑缝章。此阶段对策要点是漫天要价;满足就签。

       第3阶段 听证调解、行政裁决阶段

       1、了解是否拆管理分离。现在好多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没有做到政事、政企分开。这个是违规的!

       2、对方一发裁决通知就寄挂号信给拆迁办,建设局,对方当事人,并将裁决通知复印留底后一并连挂号信退给裁决机关,要求查看五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并且对照一下相互间有没有矛盾。记住!这是你的权利!拿不出就有问题,不能拆!五项文件为:(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委员会批准立项。(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一般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拆迁和拆迁方案;是指拆迁人对将来准备实施的拆迁活动所制定的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人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一般由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监管。

       地方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详见(国办发[2004]46号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为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就一定五项文件齐全。现在好多项目证件不齐全照发拆迁许可证。胆好大的!

       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好多城市都有此现象,例如:

       1、上海的周正毅(号称资产有150个亿)的房屋开发也出现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和土地问题.

       2、嘉禾,嘉禾县珠泉商贸城是一个以商业营业用房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已查明,嘉禾县在未进行规划项目定点的情况下,为开发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再补办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续;在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缺乏拆迁、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等要件的情况下,为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没有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对11户被拆迁人下达强制拆迁执行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委、县滥用行力强制推进房屋拆迁,去年12月份以来,先后对11名公职人员进行了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到边远乡镇工作等错误处理,并错误拘捕李会明等3人。

       被拆迁户要认真核查5项文件,特别注意土地的取得和是否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专用帐户。肯定会有所收获。这样和拆迁人谈判也就游刃有余.在没有协商好前不能签任何字,保管好所有的房屋证件,因为这是你的原始股票!

       3、抓住要害:“公开”“公平”“公正”********一招致敌。例如,评估单位没有选择、评估结果没有公示 、暗箱操作、给某些有背景的被拆迁户巨额补偿费用.............等等。数不胜数,你可以要求同等待遇呀!强烈要求上榜公布已经走人的被拆迁户补偿,按规定,这是必须的!现实中几乎每户被搬的人家都被要求保密补偿费(否则,奖金、补助没有.............等等)。为什么他们要如此。因为只有不让被拆迁户互通信息,才可让其他人心中无底,无法参照,才可以进一步压底其他被拆迁户的补偿费。既然你不敢根据国家要求“公开”“公平”“公正”,那么,咱们就好好聊聊价钱!!!!!不要钱只要房子的人家,要求同一家评估单位对自己的原有住房和给的住房一齐评估。--其中奥妙自己体会。

       能挺到第3阶段的被拆迁户都是好样的,也是团结的关键时刻,坚信成功在于最后一分钟,要相互支持,大家一起撑;要有强迁也一起的信念!!!!此阶段对策要点是老生常谈 ;对天鸣冤 !

       第4阶段 执行、行政救济阶段

       1、现行政策环境下,行政强拆的可能性小了,司法强拆多了。现在行政救济进入谎谬的司法怪圈,例如,建设局通过单方面的裁决进行拆迁,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在三个月内可进行起诉,现实情况是对方当事人(拆迁人)在作出裁决后也对裁决不服进行起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恶人先告状,一起诉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就可强制拆迁,在法院的帮助下甩掉被拆迁户进行强拆,把被拆迁户带入被告缺位的怪圈中。简直就是猪八戒倒打一耙。强拆目的达到后对方当事人再进行撤诉,这样就免去了法院的责任。受害人不服你去告吧,拆了就不怕你告了。受害人起诉,法院审理,一审谎唐的判决下来:举证证实非法颁发拆迁许可证,但拆迁合法性与本案无关,裁决合法,安置合理,维持原裁决。这种情况发生我们怎么办?应该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非法颁发拆迁许可证。由于拆迁许可证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影响拆迁裁决案件的最终胜负,人民法院在审理许可案件时有可能中止裁决案件的审理。事实上按现有法律法规来讲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根本领不出一张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其中重要原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当然领不出合法的《拆迁许可证》。法律规定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但土地证还在老百姓手里没有经过注销和变更土地登记,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进行招、拍、挂,按《土地管理法》规定不能办理国有土地批准书,也不可能和开发商签定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书,这就好比一女不能嫁两夫。同时《拆迁条例》规定具有拆迁人资格的拆迁人,必须持有国有土地批准文书才能办理拆迁许可证,一方面国土局不能办理国有土地批准书,另一方面必须具有国有土地批准书,所以按现有法律法规来讲是永远办不出一张合法的拆迁许可证,永远办不出,办出来的话全都是不合法的。说得简单点,如土地证在老百姓手上,国土局发出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开发商,国土局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和“一物一权”的民法基本原则;如国土局没有发出国有土地批准书,建设局发出拆迁许可证,建设局就违反《拆迁条例》。没有拆迁的合法性,哪来裁决合法性,更哪来安置合理性!不过到现在还没有听到多少拆迁户赢了官司的!(难啊)

       2、君不见哪个城市的拆迁最后不是靠拆迁双方的谈判解决的,经过以上数个回合较量,当肯定比听话搬迁能得到更多的实惠,谁能坚持到最后,谁就获得胜利。

       3、以上如果所有招术不行的话,就只有漫漫上访路了,保管好所有的房屋证件及对方所有违规违法证据(看了这么多,相信你会找到好多证据...............)记住!要有信心、决心和恒心。胜利终会属于你!!!!!!此阶段对策要点是全家动员,老弱病残齐上阵。

       后记 本人从事拆迁工作多年,深知动迁工作其中奥妙, 本文目的:为完善我国现行的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做贡献。毕竟,对中国来说,只有真正依法拆迁了,自然就少了,这也是本文的初衷和目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中引用了不少网友观点,限于知识水平,有些想法难免天真,对法律、法规的认识难免有误。尽请指正!涂鸦之作,仅着饭后笑!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以。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应包括主要的合同条款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现行法律要求招标人必须保证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状态下进行评审。

新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

       (一)适用某个阶段进行划分

       1、适用某个阶段的特殊用户的项目管理软件:对于用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评估与经济分析软件,设计和招投标阶段的概预算软件,招投标管理软件,快速报价这种项目管理软件往往比较注重实用性。

       2、普遍适用的项目管理软件:进度管理软件等

       3、集成化的项目管理软件:基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复杂性,每个阶段和工作都是进行制约和互补的,因此项目管理软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都有一种相互控制,相互补充的关系。

       (二)基本功能进行划分

       项目管理软件的基本功能包括进度管理,成本管理,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等。

       1、进度管理:进度管理是建立项目时间进度,主要功能定义作业,并将这些作业一系列的逻辑关系连接起来,计算关键路径,时间进度分析,平台,时间管控,输出报告,如甘特图和网络结构图等。

       2、成本管理:确定项目的价格,复杂性的项目成本管理与时间进度功能集成在一起,对项目周期所有费用单元进行分解,分析和管理工作,包括早期项目从阶段的预算,报价及其分析,管理,中期结算,分析,管理,最终项目完成后的成本分析。

       3、管理:拥有完善的库,能自动调配所有可行的,能通过与其他功能配合提供支撑,能协助用户通过不同路径的解决冲突问题。

       4、沟通管理:集成沟通管理的功能,其功能包括进度报告发布,需求文档编制,项目文档管理,项目组成员及其外界的通讯与交流等。

       5、风险管理:变化和不确定存在导致项目处在风险的包围中,这些风险包含了时间上,成本上的,技术上等。因此风险管理功能包括:项目风险的文档化管理,进度模拟,减少乃至消除风险的管理。

       (三)工程对象来划分

       1、针对大型,复杂工程项目

       专业性强,具有集成化完善的功能,提供了丰富的报表和视图功能,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使用,购置费用相对较高,使用上环节多较复杂。

       2、针对中小型项目和企业事务管理

       提供了基本的功能需求,比如时间管理,管理,成本管理,功能较为轻量化,对使用人员的要求相对较低,简单培训即可,购置成本比较低。

       如何挑选一款适合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可参考以上信息进行挑选!

举牌是什么意思

       7月30日,据自然部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7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2021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院自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院自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审核,报上一级人民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组织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

       第十条 县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院自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石、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将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自然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体系。除依法可以取协议方式外,应当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组织自然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院或者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组织自然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依法应当由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第三节 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第五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自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自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市、县人民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的意见进行修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自然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院自然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以及院确定的城市人民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国家自然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家自然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第六十一条 阻碍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及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举牌是指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大户操纵股价,《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报告及公告内容、方式和公告期交易限制做了更具体的规定。购买股份每次达到5%就要报告和公告的行为俗称"举牌"。

       好了,今天关于“景区拍照项目招标公告”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景区拍照项目招标公告”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